《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时间:2009-08-28 阅读: 我要评论: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薇 8月24日北京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本次会议为期4天,共有11项议程,包括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3个报告,以及一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决议草案。会议将首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悉,本次会议将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拟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重点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机制不完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未能有效落实等突出问题,并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作者:郭薇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环境科学之家(http://www.eschina.org.cn http://www.esresearch.cn)
PM2.5尚未解决,臭氧又开始肆虐——中国空气污染现状 |
中国抗生素污染威胁生态和人类健康 |
转基因“科普”为什么这么难 |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十大水系水质一半污染 |
2014年中国十大生物质能发电公司 |
葛剑雄:环保领域科研工作应防止功利化 |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service#environmentor.cn(请将#改为@)。
来源: 作者: (环境人 Environmento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