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光污染应属于法律未标明的其他公害

时间:2009-06-16  阅读:    我要评论:

 
专家观点:光污染应属于法律未标明的其他公害
 
  光污染侵权缺乏相关的标准,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管理,公众该如何维权?有记者近日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进行了采访。
  秦天宝说,光污染问题确实有法律盲点,在目前情况下,主要应通过相邻权来解决纠纷。此外,目前还有一些这样的盲点,如手机辐射还没有建立相关标准,热污染、餐馆油烟污染等也是如此。
  谈及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环境标准及法律、法规的盲点,秦天宝说,一是因为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和科技进步,在推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使得一些原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了问题。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应该适应这些变化,及时予以完善。
  记者问这些问题是否全得靠立法和制订标准来解决时,秦天宝说,一方面,确实要加强立法和加快制定标准,填补法律和标准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授权,依法进行自由裁量。
  当记者问及具体到光污染问题究竟应该归哪个部门来管理,秦天宝说,环保部门对环境和其他公害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光污染应该是由环保部门进行监管。因为光污染应属于法律没有明确标明的其他公害。这也是对法律规定进行的合理的扩大解释。
  秦天宝进一步解释说,建设部门在建设阶段承担监管职责,而城管目前的定性不明,在各个城市承担的职能也不同,所以不便于统一由其负责监管。
  法理上虽然如此要求,在无明确标准和依据时该如何进行监管,如依据什么证明存在光污染,以及光污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该如何进行执法呢?秦天宝说,考虑到很多污染源是由缺乏标准所致,所以,实践中以协调方式进行解决比较可行。不过,尽快完善立法、标准和明确主管机关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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