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聘
时间:2010-01-14 阅读: 我要评论:
一、招聘计划
附后
二、对应聘人员要求:
年龄35岁以下,第一学历为本科。
三、引进人才待遇:
凡引进博士研究生,待遇按新乡学院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四、联系方式:
地 址: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新乡学院人事处
联系人: 郝老师 焦老师 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3-3682565
E – mail :xxxyrcb@yahoo.com.cn
需求专业 需求数 需求专业 需求数
古代文学 1
材料加工工程(金属材料) 1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1
土木工程 1
化学工程与工艺 1
建筑学 1
制药工程 1
文化事业管理 1
环境工程 1
体育学 1
动物病毒学 1
思想政治教育 1
微生物学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1
广播电视艺术学 1
计算数学 1
英语 2
应用数学 1
物理 1
艺术设计 1
电子与电子信息 1
动漫专业 1
会计学(电算化方向) 1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1
电子商务 1
计算机应用技术 1
政治学 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1
法律 1
机械电子工程 1
人力资源管理 1
机械设计及理论 1
物流管理 1
车辆工程 1
工商管理 1
附件:《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术群体的形成,加快学校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引进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为我校教学科研所急需,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突出的成绩;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不超过35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第一学历必须为普通本科。
三、引进方式
(一)聘用制: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以完成明确任务的时间为聘用期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聘和解聘。
(二)正式调入: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四、引进人员的有关待遇
引进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在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前提下,不设定服务期限。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学习。
(一)引进人员工资待遇
1.引进时未获得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档案工资执行国家标准的工资,校内按副教授一档执行副教授工资。
2.引进时已获得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档案工资执行国家标准的工资,校内按教授一档执行教授工资。
3.引进时已获得高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档案工资执行国家标准的工资,校内按档案工资就近就高一档执行教授工资。
4.校内工资不执行正常晋升。校内工资与档案工资的差额由人事处核算,财务处核发,直至引进人员档案工资与校内工资一致为止。
(二)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费待遇
1.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安置费为10万元。按5年工作时间平均每年2万元进行核算。
在学校要求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学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房一套。所提供住房核收房租,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个人负担。
2.引进人员要求调离的,须退还未完成工作时间的安置费(安置费按5年工作时间平均每年2万元进行核算)。使用学校住房的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须退还学校住房。已在学校集资住房的,需退还学校集资住房。
(三)引进人员的科研启动费待遇
1.对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按5年工作时间平均每年2万元进行核算。
2.该费用由人事处在引进人员开始工作后一个月内核定。行文发至科研处、财务处。费用的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启动费根据当年引进人员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情况按年拨付。项目进展的考核由科研处负责。实际报销金额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按当年拨付的科研启动费的相应比例核算。确需 提前超比例支付科研启动费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引进人员的配偶安置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的配偶工作安置按照新乡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引进时学校对引进人员配偶进行了工作安置,引进人员调离学校时其配偶要同时调离。
(五)引进人员的津贴福利待遇
1.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2.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做到工作、教学、科研相互结合。引进人员根据当年主持完成科研项目情况由本人申请,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报学校批准,可外出进行调研工作,一般情况为每年3个月以下,外出期间按满工作量核算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五、夫妻同为引进人才者,安置费、科研启动费等分别享受。
六、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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