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能源立法体系的启示
时间:2010-01-08 阅读: 我要评论:
德国能源立法体系的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继美国、中国、俄罗斯和日本之后的第五大能源消费国。德国除拥有较为丰富的煤炭资源外,其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贫乏,大部分依赖进口。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发生后,德国努力进行结构调整、降低能耗,鼓励开发和使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扩大进口渠道,减轻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德国注重用法律手段确认、规范、指引能源政策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了德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德国能源政策演变和立法发展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
一、德国能源立法体系
德国一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能源供需制度进行调节和监管。1935年德国就制定了《能源经济法》,标志着德国有了独立、系统的能源法律规则,具有历史性意义。之后,德国分别在石油储备、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核能等领域制定专门法。目前,德国已形成了以2005年新修订的《能源经济法》为核心的,由煤炭、石油、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核能、生态税收等专门立法为主体内容的能源立法体系。
(一)能源基本法
德国联邦法律《能源经济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是最主要的能源立法,是德国能源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主要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该法首次制定于1935年,在当时的纳粹德国,电力、天然气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大型联网公司同时负责发电、管理和运营供电电网。该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尽可能安全和廉价地”组织能源供应,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能源的监管、市场准入、退出和投资控制。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划定区域界线,由国家监督价格并控制竞争,建立和保证可靠的、城乡价格统一的电力供应经济体系。长期以来,在这一能源经济法的框架内,德国逐渐形成和巩固了强大的能源单一垄断体制。1957年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虽然取消了电力经济中的区域保护协议,但是并未起到多大作用。
随着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潮流的兴起,德国能源工业的高度垄断状况越来越不适应能源市场发展的要求。1996年,欧盟第一次发布了关于电子(包括电力)和天然气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化的指令(96/92/EG号指令),强调欧盟内部能源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废除垄断,根据类型分类定价,建立高度透明和没有歧视的统一能源市场。德国能源从业者也强烈要求政府开放能源市场。在国内外因素的压力下,德国联邦政府内阁对能源经济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11月,联邦议会通过了新的能源经济法。1998年3月28日,新《能源经济法》公布并于次日生效。
1998年《能源经济法》基本取代了1935年的老法。新《能源经济法》共有19条,明确将“保障提供最安全的、价格最优惠的和与环境相和谐的能源”作为立法目的,而且这三者之间具有同等重要性,在相互冲突时没有任何一方享有优先。新法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即保障每个用户不受歧视地使用能源网络。新法打破了传统的能源工业垄断结构,引入了竞争机制,根本性的改变包括:(1)打破原有的地域供电界限,允许任何符合条件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的公司经营供电业务。只有在不符合必要的技术、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供电的许可才会被拒绝;(2)立即对所有的用户开放能源市场,即所有用户都可以立即取消原有的一一对应的供求关系,重新选择自己的供电商;(3)电力公司必须将发电、电力传输和配电业务分开,而电力传输在经营管理上也必须与公司的其它业务分离开来。
新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且主要通过三个制度来保障。第一,公共能源供应的准人制度,即“申请—许可”程序。该法第3条规定,从事向他人供应能源的活动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在申请者不具备确保长期能源供应能力,或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不利的电力供应结构的情况时,管辖机关可以拒绝申请。许可必须适当考虑“安全、经济和环境上可接受的”能源供应目标。第二,保护能源消费者制度。该法第10条规定,能源供应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公布供电和供气的普遍适用条件和资费标准。供应商通常有义务满足其顾客的全部需求。然而,当能源服务对于供应商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免除这一义务。第三,能源产业的国家监管制度。该法第18条规定,德国电力和燃气产业应服从国家监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相关信息,以监督能源企业的活动是否符合所有以能源供应安全为导向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003年,《能源经济法》为实施欧盟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欧盟能源市场开放的指令(2003/54/EG和2003/55/EG号指令)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欧盟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最迟在2004年开放供应非民用电力和天然气的能源供应市场,从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开放所有能源供应市场。《能源经济法》在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新法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2005年《能源经济法》的改革内容在于将能源网络费用和接人条件由原来的自由协商和事后监管模式,改变为政府事先管制模式。这从修改后的《能源经济法》的以下主要内容可以解读:(1)网络进入的方式和对价;(2)政府激励性管制;(3)垂直一体化能源供应企业的拆分;(4)私人终端用户的基本供给保护;(5)管制机关的组织结构;(6)管制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限和相互关系。为实现此目标,德国在联邦范围内加强了对能源市场的监管,将原负责管理邮政与电讯市场的监管机构更名为“联邦网络局”(Bundesnetzagentur,简称BNetzA)。该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天然气、电信、邮政和铁路网络的监管,还负责为能源企业制定最高限价。该法放宽了对企业利润幅度的限制,允许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利润,以促进市场竞争。
自1998年3月德国新《能源经济法》实施以来,德国电力和天然气等基础能源领域从原来的垄断结构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所有的电力公司不仅都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功夫,而且进一步改善对用户的服务质量,从而使电价明显下降,服务质量显著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德国能源市场还存在改革不彻底、监管缺乏力度的问题。国际能源署(IEA)曾经呼吁德国政府进一步推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开放的改革,为公平竞争创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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